1984年10月25日,市委发出《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指出,为适应当前经济改革形势发展,保证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按照“少管、管好、管活”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一、缩小管理范围,市委管理干部范围改为:各部、委、办、局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局(科)长,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人大办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市政协常委、委员、正副秘书长,市法院、检察院正副院长和正副检察长,市直正副科长以上干部。二、抓好第三梯队建设;三、列入市委管理的干部,除区委委员外,任免权由组织部综合整理后交常委讨论;四、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股级以下干部由各单位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