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6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关于理顺我市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通知》。指出,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管理区办事处,设立村民委员会,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强基层政权的迫切需要。撤销管理区、设立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村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提出撤管区设村委会时,必须坚持“管辖范围不变,集体经济权属关系不变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三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