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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

1985-09-05 来源: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

  1985年9月5日,国务院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惠阳、肇庆、梅县三地区行政体制问题的批复》函,同意撤销东莞县,设立东莞市(县级)。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东莞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东莞撤县建市,结束了东莞1000多年县级建置的历史,加速了东莞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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