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下称《资助办法》)印发实施,重点支持在长安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科技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资助办法》明确,资助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利)奖、培育创新型企业、引进科研人才等九种类别,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达到100万元。长安镇希望通过此举,深入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强镇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最高资助100万元
《资助办法》明确,所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及相关科技活动。
资助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科技(专利)奖、培育创新型企业资助、科技创新载体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助、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资助、引进科研人才资助、研发投入经费资助和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资助等。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 万元。
另外,在项目申报前三年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及失信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也不予资助。
对暂未列入本办法资助范围,但由于上级部门调整或新出台政策而增加,并符合长安镇科技创新的具体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资助,并确定资助额度。
《资助办法》要求,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在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目前,《资助办法》已经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资助办法》不一致的,按《资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