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 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作第一次修改,规定省会市人大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4年9月21日,广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广州市拟订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草案——《广州市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草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的探索迈出第一步。1986年12月2日,地方组织法第二次修改,规定省会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1987年1月17日,广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本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饮用水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