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法院发布《关于对顺德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规范的司法预警书》,对2016年至2020年7月间审理的23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倡导文明养犬,促进《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落实。
■案件特点:
案涉动物均为犬只
案件取证困难
预警书中提到,近五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案涉动物均为犬只,纠纷原因均为被告所饲养犬只攻击伤害原告或其犬只。其中有17件是受害人被他人所饲养犬只袭击、抓伤或咬伤,占比73.9%,6件为原、被告双方所饲养犬只打斗,受害人为拉开、保护自家犬只而被对方所饲养犬只咬伤。
其次,事件具有突发性,案件取证困难,当事人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23件案件中,有10件存在因证据不足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况。犬只伤人多发生在一瞬间,受害人还未来得及反应就被咬伤,且被伤之后通常急于前往医院对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疫苗等,之后才对纠纷进行梳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而不予认定。
此外,纠纷常发生在邻里之间。原被告为同小区邻居的纠纷有6件,占比26%。如受害人蔡某在天台晒被子被邻居所饲养的三条犬只袭击;又如受害人余某在出电梯后被邻居林某所牵引的犬只抓伤。
■案件成因:
文明养犬监管不足
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
对于此类案件背后的成因,顺德法院分析,一是文明养犬缺乏有效监管,二是当事人缺乏安全意识。
目前,对于犬只备案登记及文明养犬宣传,大多依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而负责防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缺乏日常监管能力,公安机关则通常在犬只伤人之后才能介入等等,多个部门之间缺少配合,条例落实力度不足;其次,部分居民在面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时,缺乏举报维权意识。
23件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仅有1件案例中的犬只佩戴牵引绳,其余22件案中的涉案犬只均无佩戴任何安全防范装备,甚至存在将无任何安全防范装备的犬只放养在公共场合的现象,如被告陈某将四五只烈性犬放养于半岛酒店停车场,原告孔某带着宠物犬途经停车场时遭到犬只围攻受伤。由此也可以看出案涉动物饲养者缺乏安全意识。
而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体现在:一是在不熟悉的情况下主动挑逗犬只。如受害人杨某不听服务员劝告逗玩张某店内的犬只,结果被咬至十级伤残。二是在危险情况下介入犬只打斗。如林某饲养的犬只与邹某饲养的犬只发生打斗,林某在明知对方犬只凶恶可能会伤害自己的情况下依旧抱起自家犬只,结果被对方犬只咬伤。
■建议:
各主管部门加强联动
监管宣传并重
顺德法院建议,各主管部门加强联动,推进《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施行。区政府牵头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筹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等等。
政法部门可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大力普法,引导居民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并联合街道办、居委会定期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围绕饲养动物损害纠纷责任认定、赔偿标准、调解技巧等开展培训。
街道、社区应充分配合,通过强化宣传、划分溜犬区域、出入严格管理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安全、文明养犬;普通居民应学习、遵守犬只管理条例,犬只外出应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应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应当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等,同时学会运用合法维权方式,了解纠纷处理方法,积极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说、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