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广州市国规委、市科创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提出可将不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30%的部分分割转让给入驻本孵化器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但不得转让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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