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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冲突引发矛盾 “3+X”调解巧化纠纷

2021-09-30 15:27:46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融媒体中心

近日,车陂司法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要求,以“纠纷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3+X”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优势,相继化解多起矛盾纠纷,为群众办了一件又一件的实事。9月13日下午,车陂司法所又快速成功调处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据了解,8月13日,曹某因琐事与邓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邓某衣服损坏,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经车陂派出所协调,曹某赔付了邓某800元衣物损失费。近日,邓某身体多处出现不适,认为这是由曹某造成的,遂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500元,但曹某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

无奈之下,邓某来到车陂司法所求助。双方都到场后,还没等调解正式开始,邓某和曹某又再次发生争吵,从你一言我一言到相互指责,现场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为了更好地化解这起纠纷,车陂司法所马上邀请了派出所民警、车陂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律师莫邦朝律师、社区居委会专干一起“组团”参与调解。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律师先是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责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有限,律师又以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日常生活中通俗易懂的案件为例进行浅显易懂的解释,如因交通事故或工程施工时的意外事故导致手脚受伤严重,经治疗后不能恢复如初,落下残疾,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要求责任方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但本案中邓某只是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未造成伤残,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要求赔付医疗费于法有据,但要求赔付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理据就略显不足。

见邓某听完法律解释后有所触动,调解员立刻抓住机会,劝解邓某要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提出赔偿请求,不要因为一时置气提出过份要求,这样并不利于问题解决。派出所民警也以事出有因、双方都有过错为切入点耐心做好邓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邓某终于解开了心结,愿意降低赔偿要求,只要求曹某赔偿前期医疗费用1106元及后续医疗费用共计2600元。见调解打开了缺口,调解员赶紧趁热打铁,转而做好曹某的劝解工作,最终在晚上七点半时成功促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

至此,纠纷快速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司法所高效的调解效率和用心的服务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赞扬。曹某动情地对调解员说:“你们加班加点为我们解决问题,真是辛苦了,有你们这样用心做事的调解员,我们群众真是幸福!”

律师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邓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由曹某造成,因此要求曹某赔付医疗费于法有据。但这种软组织挫伤并未造成伤残,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营养费赔偿的规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赔付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作者:苏清媚 黄志敏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