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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龙川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了...

2021-06-16 17:11:34 来源:龙川县融媒体中心

  2018年6月13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介绍

  2012年8月份,王某华、袁某华代表月乐堂村村委会与杨某明签订合同,在月乐堂村十一号山兴建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约定挖山平地的费用由杨某明个人出资,月乐堂村委会负责挖山平地,并协助杨某明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底至2013年初,杨某明、王某华、袁某华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资雇请工人和设备,平整月乐堂村十一号山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后杨某明于2014年开始建地下水道,2015年年底在月乐堂村十一号山地建好驾驶员培训中心。

  △现场照片

  经鉴定,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5.22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测算,植被恢复费用为243520元人民币。

  经报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备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于4月27日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看上去是为了村集体利益,是符合情理的,但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检察官黄勇强分析道。黄勇强指出,三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林业等相关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了林地毁坏,且达到数量较大,是犯罪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在此,公诉人呼吁:任何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案经法院审理宣判,三名被告人均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处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243520元,该款已预交至龙川县人民法院,用于植被恢复。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明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感后悔,在被告席上,杨某明低头忏悔。

  我认罪,以前就是因为认识不够,使用场地违规了国家的规定,往后我会遵照法律法规去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减轻我的罪行,现在后悔极了,往后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 杨某明

  此次案件庭审的重要性

  1  

  此次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属于全市法院首例受理、首例判决并当庭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  

  该案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以来,龙川县人民法院首次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案件。

  

  谈及此次案件庭审的重要性,龙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道雄说:“  此次公益诉讼案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重要司法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保证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此他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请引以为戒。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公益诉讼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修改以后进一步确定的,是我们检察机关对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周建国指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邹励敏 陈灵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