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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贯彻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须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2021-06-24 15:20:39 来源:2013年7月2日河源日报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已于昨日开始施行。新版《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变化?河源又将如何贯彻执行这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劳动合同法》对旧版《劳动合同法》中的4个条款进行了修订,都是着力规范劳务派遣,“临时工”可享受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待遇。目前,市人社局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贯彻执行,并已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


背景解读:劳务派遣被滥用

据了解,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2月修订了《劳动合同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派遣工待遇比肩正式工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对旧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为了规范被滥用、乱象丛生的劳务派遣行为。

这4处修订,大致可以概括为提高门槛、保障合法权益、规范使用、违法处罚。在提高门槛方面,要求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有合法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规范使用方面,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违法处罚方面,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反劳务派遣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赔偿。


河源行动:采取多项措施落实执行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他说,劳务派遣集中在国有企业,近日来市人社局进行了专项检查,目前已检查了大地集团、中国移动河源分公司、中石油河源分公司、河源供电局等10家国有企业,从检查情况来看,这些企业都已执行了新《劳动合同法》。同时,市人社局部署从昨日至8月14日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其中,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情况等都是重要的检查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市人社局还通过新闻媒体、向企业和劳动者派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对新《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宣传。另外,市人社局还将于7月8日组织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法律法规培训,使他们准确地知法、懂法,进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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