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昨日正式启动,40多万城镇居民可享受此项制度带来的优惠。昨日召开的全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动员大会透露,河源市已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大试点城市,力争年底前实现参保率超60%。
据介绍,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1年5月实施以来,已覆盖各类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截至今年上半年,参保人数达到了17.15万人。2003年,河源市又在全市农村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参保人数已达到248.06万人。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广大城镇职工和农民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前两项制度无法惠及的河源市40多万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看病难、难看病”问题。具体范围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分三档:一是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共90元;二是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共90元;三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负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凡参保城镇居民,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外,其余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全员参保。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带来的政策优惠——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5%,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45%。如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则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个人承担50%。
据悉,最高支付限额及起付标准的界定范围为:城镇居民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即最高可报销3万元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50元、350元、5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该险种的缴费方式实行一年一缴,每年的4至6月份为缴费时间(注:今年的缴费时间特别调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陈华康,市委常委、副市长杨耀初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