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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建立党廉追责情况月报制

2021-06-27 15:40:08 来源:2014年7月29日 河源日报

从下月起,河源市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区纪委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党廉办。

根据规定,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在8种情形下要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罪”加一等

记者了解到,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如存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责范围内的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等8种情形,就要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发生上述8种情形,如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5种情节之一,就要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拒不纠正错误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一年内已被追究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事项被给予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如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和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就可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

纪检监察监督同级不力要追责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也要追责: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失误问题或发生大面积的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按要求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及制度执行情况,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或者出现重大延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不力,致使上述人员相继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未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泄露线索处置情况、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情况,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案双查”

河源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案件检查室、信访室在调查有关案件时,应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清涉案人(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还要调查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职责。

据悉,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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