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日前联合印发《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幼儿园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并再度明确了收费“备案制”。
河源出台该方案,是健全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严禁收取“报名费”“留位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3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3项。
《方案》规定,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目前,我省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即民办幼儿园根据其成本核算出各项费用,报批教育、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方案》对备案程序进行了完善,要求备案报告及材料须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收费还将落实公示制度。《方案》规定,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公示率达100%。各县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也须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集中公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按规定备案收费,年检“不合格”
《方案》明确,凡是没有实行收费备案的幼儿园,今年秋季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去年秋季的收费标准执行;未经备案擅自涨价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今年秋季开学后,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拟联合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书面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同时,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还将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收费不规范行为,群众可以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