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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2007年10月起提高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人月均补差金额提高20元

2021-06-27 16:41:54 来源:河源日报2007年11月13日

河源市城镇低保对象10月起每人每月可多领取20元。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提高河源市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起,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从65元提高到85元。

差额救济对象全部受益

据市民政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河源市市直及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市直200元每人/月,源城区185元每人/月,各县是180元每人/月。河源市无论下岗还是在岗人员,生活水平没有达到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或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被列为低保对象。

据了解,河源市目前有城镇低保户7553户、低保人数21682人。除极少数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实行全额救济方式外,其他绝大多数低保对象实行差额救济制度。比如,市直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月的经济收入为150元,按照以前的规定,低保补差金额为50元每人/月。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开始,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从65元提高到85元。

据悉,河源市所有城镇差额救济低保对象都能从此次调整中受益,基本上都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了20元。不过,城镇全额救济低保对象不在此次受益之列。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因为这部分人群已全额享有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财政每年需增加投入50万

据了解,此次调整城镇低保差额标准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因为今年4月份以来,各地区生猪及猪肉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部分地区蔬菜、鸡蛋等副食品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由此带来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升,给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同时,为了确保此项工作能不打折扣地得到落实,《通知》还强调,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提高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要求抓好落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要根据现有保障人数,按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给予足额安排,绝不能因提高补助标准而让其他应纳入低保人员退出,并确保今年10月将低保金足额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提高低保补差金额后增加的低保资金,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即市直低保对象低保资金由省补助30%,市财政负担70%;市区居民低保资金扣减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和源城区按64的比例分担;各县城镇低保资金省补助30%,各县负责70%。

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金额从65元提高到85元后,河源市财政投入一年用于城镇、农村低保总数将达到600多万元,每年需增加投入5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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