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源库 > 新闻报道

河源市职工医疗报销限额今起调高

2021-06-27 18:07:15 来源:河源日报2002年4月1日

从今日开始,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的部分内容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正式实施。调整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得到提高,职工年度内基本医疗报销最高限额在原来2万元的基础上调高3000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介绍,河源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出调整,是因为与周边地区相比,河源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相应偏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由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调高为6.5%;职工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调低为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二次住院的基础上相应减少10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调高为2.3万元;职工住院治疗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原自付30%调低为10%。

市劳动保障局同时还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倾斜制度。对平时不需住院但又必须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部分慢性病或特种病种职工,如职工因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或肾脏、心脏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所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职的报销70%,退休的报销73%。

调整后的方案规定,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列为补充医疗保险对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及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每人每月5元,职工每月2元。职工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2.3万元以上的费用报销,统一实施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报销85%,报销最高限额为15万元,再加上基本医疗报销限额,职工年度报销限额其实已延伸至17.3万元。

此次调整方案还规定,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费期限为10年,可一次性缴交,也可分期缴交。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