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河源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河源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清理范围】2020年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清理重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市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重点是四个方面:
一是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是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是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违规设定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和做法;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是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清理主体】“谁制定、谁清理” 【清理步骤】“三步”开展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制定发布该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
清理步骤主要是分三步开展。
一是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牵头实施的现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筛查出涉及相关内容的文件。
二是将筛查出的文件逐个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的审查标准及本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清理责任单位进行初审,认为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将相关政策措施及其清理意见一并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汇总复核,再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修订或废止。
三是按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及程序,及时对清理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据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将于今年5月底前就全市清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上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为此,河源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尽快启动实施清理工作,要做到应清尽清。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对清理过程中的重大复杂问题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