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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出台办法严管财政专项资金

2021-06-28 10:43:20 来源:2014年8月23日 河源日报

河源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不得重复设立。日前,河源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为专项资金“定下规矩”“建了笼子”。

《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完善了专项资金的进退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应向市政府专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要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评结果等进行调整或撤销。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要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业务主管、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对部门职能的合理界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特大额资金、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要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批。专项资金分配要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可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方式。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具体要求,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从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等各环节工作。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