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7月26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属的公司、站、厂矿、林场、水库等企事业单位,不再设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称,分别改为经理、站长、厂长、副厂长、场长、副场长、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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