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市府办发出《关于提高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333元/月,失业救济标准和居民最低保障线分别提高30%,市直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32元/月和215元/月。
1999年9月,市府办发出《关于提高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市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333元/月,失业救济标准和居民最低保障线分别提高30%,市直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32元/月和21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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