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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方立法人大主导体制研究

以惠州市地方立法实践为视角论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协调关系以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为例成果形式

2018-12-16 16:47:25 来源:惠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 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中的角色定位

  (二)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的科学内涵

  (三)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协调关系的逻辑起点

  三、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协调关系的失衡.

  (一) 人大主导权的缺失与部门利益的博弈限制公众参与的实质性

  (二) 主导机关过大的程序主导权制约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三) 人大引导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的被动性

  四、 推进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协调关系的路径

  (一) 强化人大实质主导权以提升公众参与的实质性

  (二) 弱化主导机关程序主导权以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三) 提升人大主导内生动力以加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最终成果简介

    1.     研究成果的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本课题以惠州市地方立法实践为视角,从四个具体步骤着手探究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体制的构建与完善,通过对已有文献资料的收集分析、对地方立法实践的调研考察和对现有地方立法文件的研究总结,已如期顺利完成预期计划,形成了较详实的研究成果,包括一份调研报告、一篇 0.9 万字的阶段性论文和一篇 1.6 万字的最终论文。其中,作为最终成果的论文《论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协调关系——以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为例》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关系的法理分析

关于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关系的法理分析是研究的立足点,也是厘清两者之间关系的基础,具体从角色地位、科学内涵和逻辑起点三个层面依次展开。

①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中的角色定位

②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的科学内涵

③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协调关系的逻辑起点

(2)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协调关系的失衡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协调关系是从应然层面而言的,然而实践中两者协调关系呈现失衡状态,此部分从实然层面分析两者协调关系失衡的表现和原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具体从如下三个层面依次展开:

   ① 人大主导权的缺失与部门利益的博弈限制公众参与的实质性

   ②主导机关过大的程序主导权制约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③ 人大引导公众参与的动力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的被动性


基于对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两者之间协调关系失衡的表现和原因的分析,此部分从对策层面探讨解决的路径,是论文的难点部分,具体从如下三个层面依次展开:

①强化人大实质主导权以提升公众参与的实质性

②弱化主导机关程序主导权以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③提升人大主导内生动力以加强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此部分从人和队伍两个层面探讨如何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内生动力和强化其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2.     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

(1)成果的学术价值

本课题对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权进行研究,充实了构建地方立法人大主导机制的理论,其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通过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现实素材丰富地方立法学知识,促进对地方立法人大主导体制的深入研究和促进发展。

② 通过对地方立法人大主导体制构建中所涉的人大主导与公众参与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佐证和充实了我国学者所提出和倡导的有序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从而促进了理论的联系、创新和发展。

(2)成果的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课题对构建地方立法人大主导机制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其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人大主导型地方立法体制是我国地方立法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加强地方立法中地方人大的主导性,有利于攻克立法部门化此种影响我国立法质量提升的重大障碍,此乃树立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与公正性的首要问题。

② 地方人大立法主导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方面要求的落实和加强。

③ 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地位与公众参与立法之间关系的协调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立法参与权,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作者:杨云君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