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龙门县制定并出台2015年普通住房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及龙门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龙府纪〔2015〕6号)要求,结合县内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龙门县普通住房标准,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普通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低于5352元/平方米(含5352元/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