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9日,龙门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采取优惠奖励措施发展外引内联企业的若干规定》。对来龙门县进行经济技术协作或投资兴办各种类型企业的省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所给予的优惠和奖励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991年7月19日,龙门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采取优惠奖励措施发展外引内联企业的若干规定》。对来龙门县进行经济技术协作或投资兴办各种类型企业的省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所给予的优惠和奖励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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