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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龙门县县城综合治理暂行规定》

1991-12-17 来源:中共龙门县委党史研究室

  1991年12月17日,龙门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龙门县县城综合治理暂行规定》。12月27日,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龙门县县城综合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县城规划管理,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县城建设和管理,县城交通秩序管理,县城市场管理, 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县城环境保护管理,奖与罚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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