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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建设单位施工前先缴纳工资保证金

2016-01-19 08:44:54 来源:龙门县融媒体中心

  近日,记者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获悉,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源头治理欠薪问题,该局创新欠薪治理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为此,县政府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龙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由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以支付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被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按比例缴纳保证金

  “《办法》的实施,是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深层处理,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防范,化被动为主动,与市政府相关文件比较,扩大了缴纳保证金领域范围,并且明确了职能部门责任,可真正有效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办法》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督促缴纳保证金的责任单位,确保了缴纳保证金工作落到实处。下来,县人社局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办理程序对接工作。

  据悉,《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将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县人社局会同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办法》对缴交的工资保证金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确保工资保证金发挥作用。”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

  按《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据了解,近年来在我县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属建筑领域范围内的占了一半以上,绝大多数涉及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设立工资保证金,有助于减少建筑领域范围内的劳动纠纷,保障农民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办法》出台的同时,《龙门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也相应出台,规范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


作者:旋海锋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