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惠州市第4部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针对景区的立法。对于条例的内容,市民都有哪些看法和建议?
《条例》明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将建立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罗浮山特有植物、野生中草药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保护对象,纳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以及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纳入保护名录……对于这一系列“新规”,市民邓女士说:【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是惠州市目前唯一一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也是我们惠州的旅游名片。对于提升惠州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有很大作用的。毫无疑问,这样的《条例》出来,对景区保护和发展肯定有积极作用的。个人也是挺期待,能看到这部《条例》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市民李女士认为,类似的规定可以在全市各大景区推广应用。李女士【作为惠州的首部针对景区的立法,在管理上,对于其他景区也有值得借鉴的作用。比如说像红花湖,私自去游泳、桃花季去湖边摘桃花、下坡不听劝骑车,其实可以设立类似的规定,起码给大家提个醒,这样做会受到惩罚】
《条例》明确了禁止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12类活动,包括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乱扔乱倒垃圾,占道摆卖,擅自张贴广告等。设定法律责任时,总的原则是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比如,对破坏界碑界桩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上位法规定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市民黄女士希望能执行到位,维护法律权威。黄女士【这部《条例》的确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对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我觉得,说到底还是执行的问题。像现在说行人乱闯红灯罚款10元,很好奇一年真的能收到多少钱?现场耍无赖,我就说我没钱,你能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