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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依法高效出清国有“僵尸企业”

2019-06-12 16:35:42 来源:惠州日报

  近年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在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国有“僵尸企业”工作上,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为深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惠州中院共受理84家省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已司法出清65家。

  加强制度保障充实审判力量,确定分类清理思路

  惠州中院先后印发出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为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专门安排3名员额法官负责审理“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另配置8名辅助人员组成破产审判专业团队,负责案件审理和相关文书制作、信息发布、对外沟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实现机构、人员的专业化。

  惠州中院提前安排与市国资部门召开多次工作协调会议,确定“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的筛选标准。在摸查分类的基础上,建议市国资部门在400多家国有“僵尸企业”计划出清任务中首先筛选出51家隶属相同托管单位的“四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无诉讼)申请强制清算,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开展司法出清工作。

  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制订统一审核标准和各类法律文书样式,列明申请材料清单供市国资部门参考,尽力帮助市国资部门减少材料准备和移送时间。

  多措并举合力实现快速出清

  为尽快处置“僵尸企业”,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立案庭、司法委托管理室提前沟通联动,为国有“僵尸企业”立案、审查、司法委托设立绿色通道,各业务部门对“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优先处理、高效对接。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采用批量处理、简便送达、书面审查、最短工作期限等办法,加班加点,缩短破产审理时间,最大限度提高司法出清案件工作效率。

  同时,惠州中院安排专人统筹,全程督促、协调案件管理人积极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财产调查、账务清理等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统计显示,2018年第四季度,仅用不到2个月的时间,惠州中院就高效完成了市属51家“四无”国有“僵尸企业”的司法出清工作,平均结案周期约为1.8个月,远低于普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实现依法高效出清“僵尸企业”的良好效果。

  建议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针对“僵尸企业”司法出清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陈向科。

  陈向科介绍,长期未清理的“僵尸企业”中可能隐含一定的经济法律风险,须全面摸清“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全面掌握“僵尸企业”资产基本情况,依法加强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摸清“僵尸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等工作。

  “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不仅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依法开展清算和破产审理工作,更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财产调查、维稳安置、企业注销等方面工作,依靠逐案协调解决费事费力效率低,将极大阻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对此,陈向科建议,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牵头,成立常态化的“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法院、经信、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不动产登记、环保、税务、工商、金融、银监、人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知多点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适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是市场化法治化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社会衡量和判断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


作者:张荟婷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