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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奖励国内外企业在大亚湾设总部

2011-10-14 11:41:46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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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瀛石化30万吨燃料油配送中心项目加紧施工。 

  “我们投资58亿元的30万吨燃料油配送中心项目正在紧张推进,同时,我们追加的1亿多元总部经济项目配套设施也在加紧建设。”昨日上午,惠州大亚湾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舒昌雄向记者表示。

  记者获悉,大亚湾区管委会日前出台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奖励国内外企业在该区设立总部,促进地方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办法》,经认定的在大亚湾设立总部的大亚湾企业,可获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重点扶持制造业服务业及物流业总部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总部是指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业)在本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本区域以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销售、结算、汇总纳税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重点扶持的企业总部包括制造业总部(公司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服务业总部(金融服务业总部,包括银行、创投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科技服务业总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产品检测认证中心等),物流业总部(运输、仓储、装卸、包装公司、加工配送、物流信息企业等)。

  为负责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组织协调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大亚湾区成立了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工贸、财政、审计、国税、地税、质监、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工贸局。

  总部企业10年内不得将总资产注册地址迁离

  据《办法》规定,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同时具备有关条件:符合大亚湾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在大亚湾区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投资或管理3个或3个以上本区域以外下属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对其负有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销售、结算、汇总纳税等综合职能。上年度在大亚湾区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不含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下同):制造业总部不低于2000万元;服务业总部不低于500万元。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年4月进行一次,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每年仍需按照总部认定条件提交相关材料供审查。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或年度审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必须向区管委会承诺,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10年内不将区内总资产、注册地址迁离大亚湾,不中断其在该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违约,按已享受补贴总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为总部经济建立“绿色通道”

  据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3年内,参照该总部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年度奖励,制造业总部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服务业总部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该区还将为总部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对照重大招商项目有关规定提供行政报批、企业入园、科技服务、金融支持、人事人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实行全程陪同、全程代理服务。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货物进出关等提供便利。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以及按权限范围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总部企业引进、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高级人才,可以享受大亚湾区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在大亚湾的总部企业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安排财政科技经费进行扶持。 

  


作者:欧阳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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