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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两环保新规6月1日起实施

2007-05-29 11:21:35 来源:惠州日报

  记者从惠州市环保局获悉:从6月1日起,半年内废水排放超标3次以上等6类行为的企业,将要强制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电镀、化工、印染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废水日产生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六类企业须委托处理污染物

  日前新出台的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有以下6种情形的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其环保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年内受过环保部门处罚的;被列为环保严管对象的;1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上的;半年内出现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超标次数在3次以上;有2个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同一污染治理设施的。

  该办法还要求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运营单位在一年内有1次被查实故意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将受处罚;一年内有2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向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类项目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同批实施的还有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下列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电镀(含表面处理)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吨/天以上的项目;线路板、印染、制革、制药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500吨/天以上的项目;化工、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0吨/天以上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

  同时,环保部门将对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建立有关档案,重点记录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经营管理行为、业绩、履行职责、环境影响程度、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情况。将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环境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记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本报记者罗孝宗


作者:罗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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