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惠州市惠城区范围内经营期为6年的721辆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将减少支出约1600元(含去年底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承诺减收部分),实际每辆车每月减少支出约8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获悉的。
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日前联合制订出台了 《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出台《通知》?《通知》出台后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何影响?对驾驶员有哪些利好?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市物价局副局长陈炜琨。
承包费标准不得随意上浮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陈炜琨(以下简称“陈”):长期以来,惠州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多样,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普遍存在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行为,出租汽车层层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量多车少,管理较为混乱。近年来,市交通部门加大了整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现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14家重组为6家,但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仍存在收取较高的承包费、“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行为。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必须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按照合理补偿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成本、保证驾驶员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参照周边城市做法,结合惠州市实际,出台了《通知》。
记:规范收费后,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是多少?
陈:《通知》规定,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为:一类车11259.5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6年)8901.6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5年)9765.55元/月。一类车为锐志车,二类车为桑塔纳、花冠车。《通知》出台后,除部分项目允许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据实增加外,承包费的标准不得随意上浮,各经营企业可根据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记:规范收费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对出租汽车司机有哪些利好?
陈:《通知》充分考虑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及合理收益,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影响不大。
《通知》出台后将较大幅度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压力,经营期为6年的721辆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将减少约1600元支出(含去年底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承诺减收部分),实际每辆车减少支出约800元。
已交12万元抵押金的车辆年内可退回8万元
记:《通知》还对哪些行为进行了规范?已经交纳的抵押金怎么处理?
陈:《通知》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于2009年底前退回收取的“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安全风险互助金”等不合理收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理,杜绝出现转包现象发生。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向驾驶员收取不超过4万元/车的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如之前已交纳了12万元抵押金的惠城区200辆5年期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除了扣除4万元合同保证金外,可在年底前退回约8万元的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