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惠城区民政局获悉,《惠城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日前出台实施,加大了救助力度,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门诊住院全额资助。
“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实施就好了,可以减轻负担。”今年59岁的钟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两年前又患上了尿毒症,每月仅透析费用就要4000元,现在和80多岁的父亲靠每月200元的集体生活分配款和每月430元的低保金过日子。
救助对象需为惠城区户籍
《办法》规定,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需为惠城区户籍,分门诊救助、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两类。门诊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符合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一站式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内的、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用一站式即时救助。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孤儿,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1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100%比例予以救助;1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扣除大病商业保险补偿95%比例后的部分,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1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予以救助;1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扣除大病商业保险补偿95%比例后的部分,再按70%比例予以救助。申请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区民政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结算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类人参保由财政全额资助
《办法》还规定,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自付费用 (含起付标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1年一般只限申请1次,临时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5000元。
另外,《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资助对象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类残疾二级以上)的城乡残疾居民、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另有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资助对象,以上对象按照居民医保B档的标准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