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号起施行。西枝江水系保护工作涉及多个县区、多个部门,以往的工作中出现过权责不清、推诿责任的问题。即将实施的《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西枝江水质整体较好,但是面临的挑战也很严峻,主要是上游水源涵养能力不足,中下游污染源管控力度有待加强、水质沿程变差,水源性缺水初现端倪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执法和管理不够到位的因素,也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因素。《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就是一部以问题为导向,“量身定制”一部法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裕瑾:(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按照“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的基本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力求解决好“治什么、怎么治、谁来治”这三个关键性问题。)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5条。35条条款中有12条是涉及到政府的责任。如条例第九条规定,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实行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这给各地政府立了规,明了责,陈裕瑾:(根据这项制度,上游县级政府要保证本辖区交给下游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而且水质是否达标纳入上游县级政府负责人的考核范围。这项制度是对条例总则中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建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落实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各家孩子各家抱、各自耕好责任田”,通过落实各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水质达标任务,确保全流域的水质达标。)
此前,西枝江水系的保护工作,由于涉及多个县区众多部门,出现过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七条规定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第八条规定了相关部门之间案件或者线索的通报、移送、反馈以及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的程序和时限。
条例还明确了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市环保局副局长冯国达介绍,水质保护工作需要发改、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去完成或者配合完成。《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和协调机制,将更具可操作性,冯国达( 禽畜养殖管理这一块,在条例出来之前,主要的还是由农业畜牧部门在管理的,环保去管是有一定的难度的,现在出来条例后就可以联合其它部门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