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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新规

2021-06-02 17:16:14 来源: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农村宅基地关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1年5月24日,市长聂加伟主持召开市政府十五届104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鹤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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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鹤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户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内部空闲地建设住宅。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生态公益林,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河湖蓝线范围内用地,并尽量避开增减挂钩及拆旧复垦地块。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适用对象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成年;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符合分户条件且原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并按照本指引第七条进行了“一户”认定。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规定》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的“一户”;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已成年子女可视为一户;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一户”认定(分户):

    申请。村民向所在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鹤山市农村“一户”认定(分户)审批表》、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初审。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表决通过后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复审。

     复审及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注复审意见,提交至镇(街)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镇(街)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签注审核意见。

宅基地分配使用实行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在一处的住宅用地面积合计未超过本指引规定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一宅”。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内成员才能取得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

    申请审批程序:

审批方面,《规定》指出,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村民,可按以下程序申请纳入名录库:

  申请。村民须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鹤山市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涉及本指引第七条分户的村民,还须提交经镇(街)签注审核意见的《鹤山市农村“一户”认定(分户)审批表》。

    初审。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表决。表决通过后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

    审核及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核结果整理形成名录库。名录库成员名单在本村、组公告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并签注审核意见,提交至镇(街)备案。

    公布及登记。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将名录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镇(街)将名录库成员名单录入鹤山市农村宅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

不得申请的情形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库内成员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即丧失宅基地分配资格,村组在审核确定后调出名录库,并报镇(街)备案。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将原仅有一处的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村民经出卖、赠与他人后仅余一处宅基地或住宅的,可申请原址建房或“拆旧建新”);违反“拆旧建新”政策,未将原宅基地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完毕并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拟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宅实物安置的;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宅权益已得到保障的。

用地及建设要求:

    用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标准执行;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窗檐、滴水位不计算正射投影面积,但不得超出0.2米。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4层建筑高度合计≤15米;根据功能需要,顶层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梯间和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顶层楼层面积的25%,高度<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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