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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以法为据,找出化解医患纠纷的“最优解”

2021-06-11 00:57:37 来源:鹤山市融媒体中心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医疗领域的医患纠纷成了基层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方式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是当前社会治理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2020年9月,广东省江门鹤山市司法局址山司法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基层实际需求,牵头设立了址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室。近日,该调解室成功调处了首宗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案件。

  

  址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与患者家属沟通(来源:鹤山市址山镇司法所)

  操作不慎出“事故”

  2020年10月30日,谢某到某医院门诊看病,因医院更换内部医疗系统,而工作人员对系统未能熟练掌握,误将谢某应用于外用医疗药物设为口服。谢某按照医嘱服下药物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向鹤山市址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室申请调解。

  以法为据找“优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双方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医院承认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双方曾就此事协商,院方同意向谢某赔偿2万元,但谢某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其住院费、检查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因双方的意见相差较远,若生硬地给患者讲解法律规定,或简单指引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双方矛盾仍会存在。一方面,患者对医院的抵触情绪会加重,不利于患者病情缓解和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则会给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带来隐患,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因此,调解室想方设法促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

  调解员王秋首先跟谢某“算了一笔账”,计算出她此次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紧接着耐心向谢某讲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因侵权产生的赔偿项目和计算公式,目的是让谢某明白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少,院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而不是任由她“开价”。

  谢某提出:“我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损害,医院要赔偿我精神损失,我要求医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纠纷中,只有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您所要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受害人人身权益受到非常严重损害(例如死亡、一级伤残等)才能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调解员耐心解释。

  经过一个月来调解员在双方之间的多次斡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此次纠纷圆满解决。调解员王秋表示,在处理医患纠纷的时候,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为基础,同时注意调解技巧,不可一刀切,需缓而图之,才能找到化解纠纷的“最优解”,达到双方权益最大化,在最大程度上修复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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