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鹤山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为0.01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全市年平均浓度为0.033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为0.051毫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0.031毫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年平均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臭氧日最大8小时年平均浓度为0.188毫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0.3%。主要饮用水源西江干流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饮用水源标准),市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5.2分贝(A),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商住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平均值为66.6分贝(A),达到《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