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新会区调整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和会城街道、崖门镇和银湖湾的管理体制,具体如下:设立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为区委派出机构,与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圭峰区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涵盖会城街道全区域范围,实行区街统筹开发、融合发展模式,会城街道党政机构与圭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不再保留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委员会;银湖湾整体划入崖门镇,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分别加挂中共江门市新会区银湖湾工作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银湖湾管理委员会牌子,不再保留中共江门市新会区银湖湾委员会。11月13日,新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12月30日,区印发《中共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新会区圭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11月13日,按照“市县合、乡增强”的整合方式组建区、镇两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区级:整合区妇女儿童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组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区妇幼保健院、区妇产医院、区儿童医院”牌子,为区卫生计生局属下事业单位,不定级别,公益二类,单位领导纳入区管干部范围,不再保留区妇女儿童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镇级:将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含会城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入各镇卫生院(含会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司前人民医院),在各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各镇卫生院为区卫生计生局属下事业单位,不定级别,公益一类(司前人民医院为公益二类),接受区卫生计生局和镇政府双重管理,不再保留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1月13日,新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机构调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分局更名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不再加挂“法制股、信访股”牌子,核定人员编制13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信访股由在原劳动监察分局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置,加挂“法制股”牌子。(二)职责调整: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用工、劳动标准、就业、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承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内设机构及属下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11月25日,区印发《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核定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副股级领导职数5名。工勤岗位普通雇员5名。
12月24日,新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编制的通知》,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一)职责(任务)调整: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区农林局负责的林地登记管理工作和区海洋渔业局负责的海域登记管理工作等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上划市不动产登记局;将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的房屋权属登记的受理、核准、发证,及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房屋交易档案管理等工作,房产测绘、市场信息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相关的服务,区农林局负责的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及林地登记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区海洋渔业局负责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及海域使用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区土地登记中心负责的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和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工作,以及区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的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上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二)机构调整: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土地登记中心整体上划后予以撤销。(三)编制调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上划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调整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
12月25日,新会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江门市新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机构调整:区农林局农业执法监察大队调整设置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股,正股级,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所需编制在区农林局人员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二)职责调整:整合区农林局有关内设机构及下属有关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统一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区农林局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相关下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农业行政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