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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扩散!最严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开始了!

2020-09-01 15:17:26 来源:江门市委宣传部

快扩散!最严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开始了!

文明江门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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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和我市“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有关部署,近日起,我市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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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整治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我市交警部门联合城管部门,对占用道路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同时责令经营企业清理回收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搭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滞留车辆,并对骑乘人进行安全教育。骑乘人消除安全隐患(配备安全头盔)后,可骑走电动自行车。

  对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驾驶燃油助力车上路、驾驶无牌无证和报废摩托车上路的,一律严格执行处罚,并依法扣留非法上路的燃油助力车、无牌无证摩托车、报废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此外,骑乘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3、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4、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如果载物,不得超宽、超高、超长,影响安全驾驶。

  5、骑乘电动自行车有年龄限制,骑乘人必须年满16周岁。

  6、电动自行车横穿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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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规定:

  骑乘电动自行车上路有以下行为,交警将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罚款。

  ①逆向行驶的。

  ②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③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④进入高速公路的。

  ⑤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⑥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⑦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⑧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⑨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下一步,我市还将在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