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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探索附条件不捕制度

让失足少年重获新生

2012-11-16 05:31:28 来源:江门日报



对于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如果就案办案,一般情况下会批准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则处理的方法就灵活多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审查逮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附条件不捕制度,首次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捕,教育、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未成年学生故意伤人

检察院附条件不捕

2012年1月,初三学生杨某未经同桌同学劳某的同意,使用了他的圆珠笔,劳某发现后用脚踢了杨某,两人争吵期间,劳某拿起四方凳往杨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导致杨某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在办案过程中,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意识到,劳某还在读初中,如果对他继续羁押,一定会影响他继续求学,可能对他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他可能会自暴自弃,从此走上歧路;但劳某的行为毕竟造成了杨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单纯对劳某决定不捕有可能引起杨某的家属不服,也不利于保障杨某的合法权益。

“每次看到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张张懊悔的脸,我们都很痛心,希望以后他们能够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咏红说,“考虑到劳某是初犯,悔罪态度诚恳,又是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劳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也不会妨碍诉讼活动。”

综合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保障被害人权益两个方面的考量后,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劳某作出附条件不捕决定。

作出附条件不捕决定后,劳某就读的中学重新接纳了他,并在杨某痊愈出院后,安排劳某向杨某赔礼道歉,修复同学关系。劳某的父母心存感激,主动赔偿了部分医药费,并承诺会设法筹钱全部赔偿给杨某。杨某一方对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无异议,表示只要嫌疑人一方给予了赔偿,希望能对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条件不捕办案 实现“三效果”最佳结合

“创设附条件不捕办案方法,是追求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佳结合。”梁咏红向记者表示。通过劳某等案例的实践,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附条件不捕制度,2012年9月25日,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捕工作规定(试行)》,从而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首创的附条件不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据悉,附条件不捕制度的重点在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对所附条件履行的监督及对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期间的跟踪教化。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不捕嫌疑人劳某后,通过“三书一表一函”,积极对劳某进行跟踪帮教,并督促劳某及其家属主动履行该院为其设定的义务,妥善处理该案的不捕后续工作。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劳某试行附条件不捕及相关配套工作的落实,得到劳某就读中学的积极配合,重新接纳了劳某回校读书,并在杨某痊愈出院后,安排劳某向杨某赔礼道歉,修复同学关系。开平市教育部门对该院延伸检察职能,人性化执法的办案模式给予肯定,称附条件不捕制度的创设,教育、挽救了未成年人,是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佳结合。

梁咏红还告诉记者,在检察工作中,该院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不捕后跟踪考察,不诉前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犯罪的未成年人,首创“一信两建议”(一信就是写给家长一封信,对家长提出帮教孩子的意见;两建议就是向犯罪嫌疑人所在读的学校和教育局提出检察建议)的办案方法,以教育和防范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为重点。


作者:黄宇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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