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鹤山桃源镇杨明华借给同乡厉思哲3万多元(均为化名)。时至今日,杨明华已是70多岁的老人了,但他多年来追讨这笔钱,均无结果。日前,杨明华到桃源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追回欠款。
各方诉求
杨明华:要求厉思哲归还借款3.36万元。
厉思哲: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归还。
调解现场
最后一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情绪仍比较激动,司法所所长李锦平不停在安抚当事人的情绪。
“我在1995年借给厉思哲3.36万元。18年了,他还没有还给我!”杨明华气愤地说。
“当年确实借了华叔3.36万元,但按照法律规定,早过诉讼时效了,按道理我都不用还了。”厉思哲理直气壮地说。
“多年来一直都让你还,是你不还!我现在70多岁了,而且有病在身,你赶快还钱给我看病吧。”杨明华气坏了。
李锦平对厉思哲说,“你说的诉讼时效是一般的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会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所以你说的一般诉讼时效在华叔要求你还钱的时候要重新计算。这些年,老人家一直向你提出还钱的请求,你说的超过诉讼时效是不成立的。”
厉思哲难为情地说:“我一直都很想还钱,无奈做生意失败了,欠了很多债,无力归还,我实在没办法啊!”
“既然这样,你只要还给我3万元,剩余的包括利息我都不要了,我真的等钱看病啊!”杨明华激动地说。
李锦平诚恳地对厉思哲说:“既然你对借款一事没有异议,就先还钱吧。现在老人体谅你,自愿减少款项,作为后辈应该设身处地为老人着想,赶快想办法把钱还上!”
随后,厉思哲表示,目前手头上真没那么多钱。李锦平便对杨明华说:“华叔,一次性还3万元的话,可能是有点困难,如果分期还给你,同意吗?”
杨明点头同意,最终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
达成协议
杨明华同意厉思哲只需还3万元,分4次还清,并放弃其它本金及全部利息。
调解员提醒
当事人之间产生借贷时,应知悉《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同时,当发生纠纷时双方要互相体谅,以促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