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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校园性安全保护墙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2021-06-30 17:32:47 来源:江门日报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了首份检察建议书,即“一号检察建议”。记者日前获悉,“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半年多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迅速行动,多措并举筑牢校园性安全保护墙。

  联合各界力量

  筑牢校园性安全保护墙

  开展性侵调研,深挖性侵犯罪预防关键。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对2016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证分析及对策建议》,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及恩平市有关部门。经统计分析,恩平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性侵害案件为主,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嫌疑人方面,青年和中老年人作案突出、独居或未婚人员作案突出、熟人作案为主;被害人方面,以幼女为主、家庭监护缺乏、案发后较少主动报告监护人;其他方面,以强奸和猥亵为主、作案手段以诱骗为主、村镇和工业区是案发重灾区。为此,该院提出,从帮助家长树立正确家庭保护观念、多途径开展青春期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加强法治宣传、加强农村地区基础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入手,保护未成年人。

  强化检校联手,巩固性安全保护堡垒。该院主动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年龄段和性别的性侵害预防法治课,并将课程加入“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中,帮助学生们正确认识性侵害的定义、种类及预防和妥善应对性侵害的方法,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具有重要意义。该院还联合恩平市妇儿工委、妇联、教育局、法院、司法局,举办多场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知识讲座。目前,该院已将性侵害预防法治课推广到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多个阶段学校。

  积极落实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该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精神,由检察长和4名副检察长分别担任恩城一小等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目前,4名新任法治副校长均已获得学校颁发的聘书,并结合身边真实案例和自身成长经历,为学生们送上了多堂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课,受到师生们的好评。

  举办以性侵害预防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为守护青少年未来,让孩子们在法治蓝天下健康成长,该院连续3年举办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今年,该院以展示检察机关性侵害预防工作成果及措施为主要内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家长代表及学生代表共80余人走进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意识和工作合力。

  联合教育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及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该院与恩平市教育局联合开展预防性侵害学生及校园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双方对建立教职员工录入准入、核查机制及侵害学生行为发现强制报告机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2019年5月,该院参加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教育局联合督导组对校园安全的督导工作,推动“一号检察建议”在基层、学校落地生根。

  厘清性侵害认识误区

       增强预防应对意识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总结多年办案经验,提炼总结出群众在未成年人性侵害认知方面存在的误区,并加以分析说明,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和应对未成年人性侵害。

  误区一:熟人、熟地安全可靠

  案例:孟某(化名)是小芸(化名,10岁)的舅舅。小芸的父母与孟某关系较好,常常邀请孟某到家中做客,小芸也多次独自到孟某家中玩耍。某日饭后,孟某用金钱引诱小芸到其住处,并对小芸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孟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察官评析: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能会对自己认为熟悉、有所了解的人员或地点放松警惕,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与此类人员或在此类地点独处是安全的。但据统计,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达80%,远高于陌生人作案的比例。其中,又以亲人、邻居、老师、父母的朋友等未成年人熟悉、信任的人为主;案发地点也多为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因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熟人、熟地应保持充分的警惕。

  误区二:“被害人过错”引发性侵害

  案例:小花(化名,12岁)跟随父母到某地读书。因父母工作较忙,小花常常到郑某(化名)经营的小卖部玩耍。某日早上,郑某在小卖部内对小花实施了猥亵行为,后被他人发现并报案。庭审时,郑某提出,小花明知会遭到猥亵仍前去小卖部,小花对于引起性侵的发生有过错。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不予采纳郑某提出的辩解意见,郑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评析:个别人将性侵害的原因归咎于受害人本身,如“穿着暴露”“夜不归宿”“喝醉酒”等,“受害者有罪”等理论仍然存在。性侵案件与盗窃、抢劫案件一样,被害人是没有过错的。事实上,“受害人过错”只是性侵者对自己控制能力不足、行为错误的逃避和推卸应承担责任的借口。

  误区三:摸一摸没什么大不了

  案例:某日,卢某(化名)发现小美(化名,4岁)独自外出玩耍,趁机用手触摸其隐私部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卢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官评析:性侵害的表现形式包括性骚扰、猥亵、强奸等。“摸一摸”不仅可能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侵犯,更可能对受害者的心理带来创伤。“摸一摸没什么大不了”的的错误认识,可能会逐渐演变成更严重的性侵害行为。因此,在发现他人性骚扰、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后,受害者应积极保护自身权益,将侵害者绳之于法。

  误区四:男孩不会遭到性侵害

  案例:小杰(化名,男,6岁)的父亲与邻居李某(化名)为多年好友,李某时常与小杰一起玩耍。某日,李某在替小杰的父亲送小杰上学的途中,将小杰带到荒废的房子里实施了性侵害,并要小杰不要告诉父亲。当天晚上,小杰的父亲在帮小杰洗澡时,发现其肛门红肿,追问之下小杰才说出实情。

  检察官评析:根据调查显示,不少家长认为不用担心男孩会遭遇性侵。然而,由于社会上存在此类错误认识,男孩遭遇性侵往往比女孩更难以发现,隐蔽性极高。性别和年龄并不会成为侵害者放弃性侵的理由,因此,对男童的性安全保护也不容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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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应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建议

  1、教育未成年人认识身体隐私部位。预防性侵害,首先要让未成年人形成“隐私部位”的概念,并认识到隐私部位不可以随便裸露或被他人触碰。简单而言,背心、内裤遮挡的胸部、生殖器和臀部,均属于隐私部位。触碰他人隐私部位的行为,可能涉嫌性侵害。一般判断正常触碰与性侵相区别的关键是,对隐私部位的触碰是否让未成年人觉得不安全、不舒服,甚至产生伤害。

  2、勇敢拒绝性侵害并以适当方法应对。遇到性侵害时,必须保持冷静,观察周围的情况,想办法求救或自救。在人多的公共场所时,可以大声呼救,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以便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人少的场所或密闭空间时,大声呼救非但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容易刺激侵害者实施暴力行为,此时应改变策略,编造各种理由消除侵害者的警戒心,伺机逃跑。如果自救失败,应牢记生命安全第一,可以通过记住侵害者的体貌特征,在被侵害的地方留下记号或线索等方式,帮助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3、正确对待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案发后,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务必在第一时间报警、就医。不要着急洗澡,注意保存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所穿衣物和保护案发现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做好安抚和沟通,必要时求助心理医生,确保未成年人摆脱心理阴影。

  


作者:胡伟杰 黎晓莉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