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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机制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2019-02-18 08:44:00 来源:南方日报

  积极进行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提升社会风险防控能力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15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要求司法部门“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一要求正是回应了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无法适应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趋势,需要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40年,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加快,当前,社会利益格局进入深刻调整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不再单一化,而是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医患矛盾、金融风险、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领域的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群众的司法诉求难以及时有效得以满足。

  我国民事诉讼纠纷的调解大体上可以分为诉中和诉前调解,无论哪种方式的调解,其解纷主体依然是法院的调解机构或法院的法官,这显然无法应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诉讼现象,原有的调解方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更为关键的是一些本来能够在基层得到解决的问题和矛盾没有及时有效解决,失去最佳化解时机,反而日积月累,久而久之,小冲突变成大矛盾,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现象,有可能形成新的社会风险。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新趋势告诉我们,靠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矛盾化解机制,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法院为主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群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又能有效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目前,一些地方司法部门针对法院案件量大幅增长这一新形势,积极进行诉前矛盾纠纷调解的实践创新,例如浙江金华永康法院提出“让纠纷尽可能地化解在诉前、使案件尽可能地解决在庭前”的改革思路,要求各庭室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要指导前移、功能前移、调解工作前移,紧紧依靠党委,发动群众,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保障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依靠当地党委,努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总结一些地方诉前调解改革实践,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层网格化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的作用。目前城乡基层社区都在进行网格化管理,矛盾纠纷最先在基层社区出现,有纠纷先由网格员进行调解。在农村,村支书是总网格长,村干部在不同网格中任网格长,而党员和村民代表就是网格员,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及时发现矛盾、调解纠纷,为纠纷群众评理、说事、解决问题,并协助法庭做好送达等工作。所以说,村里的网格体系,是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站,也是诉前进行分层递进过滤调解模式的基础。

  第二,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联合公、检、法、司、劳动等部门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当村里的网格员就地不能调解的纠纷,一并进入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联合调解。同时,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立法官调解室、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员常驻调解室、乡贤调解室等。进入镇里的矛盾纠纷可以根据纠纷的特点及性质,分为一般矛盾、行业矛盾和复杂矛盾,分流到行业部门、派出所、检察室、劳动保障监察所等部门先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则启动联合调解程序。法庭在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参与联合调解。

  第三,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一些互联网发达、信息化覆盖率高、百姓接纳度强的省区,开始使用信息化技术的力量去缓解司法压力,创新司法改革,集合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五大服务功能,进行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更加符合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高效便捷的诉求。

  第四,法庭调解。所有调解方式都未能调解的属于可诉事项的纠纷,引导诉讼调解。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仍运用立案调解等多种手段开展调解。对于确实无法调解的纠纷,则加快审理进程。

  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广泛,特别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对我们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积极进行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提升社会风险防控能力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司法部门积极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诉前调解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相结合,其重要价值体现在三个转变:

  第一,从司法部门调解的“独角戏”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调解“大合唱”转变。永康法院改革实践最大的特点是在市委及市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导、多元共治、法治保障”原则,司法功能前移,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第二,从末端管理向源头治理转变。面对群众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的新形势,司法部门转变以往坐等群众上门诉讼的被动工作方式,走出去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发动、指导社会多种力量参与调解,推动法治、自治、德治“三治”融合发展,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局面。

  第三,从“单一调解”到“多元化解”转变。构建以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使社会、政府及司法部门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合力,这将有力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仅是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符合矛盾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推进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发展。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社教研部教授

作者:向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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