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自古以来,中国大地上发生了无数变法变革图强运动”“变革和开放总体上是中国的历史常态”。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也是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追寻变革图强的历史新篇。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正是因为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党确保了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推动发展需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改革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往往是“变法”。“变法”实际上是通过主动改变当时的有关制度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使之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改革更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与社会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由于法律是落实改革的制度载体和保障,改革的许多成果最终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因此改革很多时候表现为法律变革。这就决定了改革与既有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法律作为国之重器,以维护秩序为己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发展的手段,往往会突破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和创新性。因此,如何在改革与法治之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既以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又保障法律秩序稳定,是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然触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使改革表现出探索性、渐进性、不平衡性。而法律则要求协调统一、准确规范、稳定可执行。因此,对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态度与科学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统筹协调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建设这两方面的工作。我们首先要在实践中灵活地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具体矛盾,继而在理论上把握两者互动的规律。在推进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党不断深化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在许多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积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尤其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1982年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修改完善,为许多重大改革提供了重要宪法依据。全国人大还通过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依法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等措施,为协调改革与法治关系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办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这实际上明确了对于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指出了法治建设不应只是被动地去适应改革需要,通过事后追认或者事先授权为改革开路,也要主动成为推动改革的重要手段。1993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这就从党领导改革和立法的战略高度,确立了改革决策阶段协调改革与立法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为改革进程中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立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将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作为立法的基础。立法工作既注重及时把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为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又注意为继续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从而在深化改革中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都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将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逐渐形成了适应现实需要、富有时代特色的立法经验,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等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正是由于采取上述做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不仅没有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产生消极影响,反而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备、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协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改革总目标之明确、内容之全面系统、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泛前所未有。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们已经具备把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现实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都要求在更高层次上把握和统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面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我们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首先,坚持加强与改革相关的立法工作,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始终做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统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仅涉及立法问题,而且涉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其他法治环节,需要妥善协调两者在各环节各方面的关系。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治要求相冲突,有关主体可以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权机关依法加以解决。相关机关应依法启动修法或者释法程序。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此,我们既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做到在法治框架下对各种利益依法、公正、合理进行调整;又善于通过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执法裁量、法律解释等法治方法为改革实践保留试验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本领,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继续奏响改革与法治和谐共鸣的新乐章,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强劲动力。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