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在同年底,国家监察委员会召开了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随后,浙江、广东、北京、江苏等地监察委员会陆续选聘了数量不一的特约监察员。
选聘特约监察员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出亮点之一是组建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有效整合了监察工作的资源,做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真正统一,为把公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一直思考和谋划如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同时,更好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监察委员会作为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者,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个难题——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约监察员正是在破解这一难题的探索中应运而生,为约束和规范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提供了重要途径。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来看,特约监察员作为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一种新生力量,在履行监督职责上还存在着一定的认知困惑、边界不清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解决。监察委员会和特约监察员之间在“特约”上的体现是不同的,监察委员会是邀约者,监察员是应约者。要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监察委员会和特约监察员必须双管齐下,共同发力。
监察委员会要为特约监察员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特约监察员是由监察委员会聘请的,监察委员会能否为特约监察员提供良好的履职环境,直接影响着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效果。
一要敞开心扉,接纳特约监察员的外部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的前沿阵地,要成功应对被腐蚀、被“围猎”的考验和危险,需在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积极接受包括特约监察员在内的外部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待特约监察员的态度,直接影响着特约监察员履职的信心和积极性,不能把特约监察员当作外人来看待甚至是防范,要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特约监察员对自己不仅是监督也是保护,主动配合特约监察员的监督。
二要打开大门,搭建形式多样的工作平台。特约监察员是兼职,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天然”存在着一定距离。监察委员会要为特约监察员搭建形式多样的监督平台,不断缩小彼此之间的距离,乃至达到零距离。否则,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就容易时断时续,流于形式。《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要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监督等工作搭建平台。监察委员会应该打开大门,把特约监察员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部署,组织特约监察员列席纪委监委相关会议,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设立特约监察员信箱,搭建多渠道的交流平台等,推进特约监察员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系统化。
特约监察员要严格兑现履职承诺
特约监察员主动接受监察委员会的邀约,就是向监察委员会作出了郑重承诺,必须提高认识、提升修养、强化本领,高质量地完成被托付的工作。
一是提升境界情怀,做名副其实的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在单位一般是负责人或骨干力量,本职工作繁忙。特约监察员工作是一种兼职,没有报酬,只有责任担当。这需要特约监察员保持高尚的境界情怀,心甘情愿奉献,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监察员职责,成为名副其实的监督员,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
二是增强专业素养,做精通业务的研究员。特约监察员来源广泛,其中有的人之前没有从事过监察工作。在担任特约监察员之后,就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新时代监察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成为开展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是密切联系群众,做传情达意的调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人数基本在50名以下,仅靠特约监察员的自身力量,不足以完成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使命。监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不仅加强了对特约监察员的社会监督,也拓展了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特约监察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收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并及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成为为群众传情达意的调研员。
(作者系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