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相辅相成与良性互动,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施政方略。《意见》从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重点任务提出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等方面,彰显了法治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首先,法治城市示范与高质量发展高地、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一起,是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之一,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其次,《意见》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大全面普法力度等方面,提出要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涉及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
民主法治是深化改革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路径
在保障措施部分,《意见》提出要强化法治政策保障,“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这表明,法治是各项改革措施推进的基本路径,当下的改革需要一切依法进行,这与改革开放之初“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经验是不同的。之所以改革路径会出现这样重大的区别,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当下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法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支撑作用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法治的作用不容低估。如在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意见》提出要“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是对法治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精准定位。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路径是优化制度,包括优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等环节。
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的着力点
当前,落实《意见》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明确制度创新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意义,积极用好特区立法权。第二,制度创新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注意处理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第三,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的纠错和容错机制。第四,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学科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