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构成,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生产力发展就要消失的。因此,看待中国的民营经济,一定要摒弃“功能性”和“过渡性”的理解——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需要民营经济,以后生产力水平发达了,就不需要了,它们就要弱化甚至退场。这样的理解,并不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维度出发得到的结论,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出台。在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加的复杂局面下,国家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上再出实招。仔细研读这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从理念上、认识上和举措上,全方面理解、认识和支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理念上,要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全面深入理解民营经济及其地位
民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资源配置方式,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三大基石。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生产、分配、流通及运行模式,其各个组成部分都不可或缺。民营经济是体现多种所有制制度和多种分配方式的主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构成,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生产力发展就要消失的。
因此,看待中国的民营经济,一定要摒弃“功能性”和“过渡性”的理解——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需要民营经济,以后生产力水平发达了,就不需要了,它们就要弱化甚至退场。这样的理解,并不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维度出发得到的结论,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实际,会对民营经济发展形成不良干扰和影响,要在思想领域和舆论宣传上予以坚决抵制。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强调“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基本经济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素的定位,清晰地体现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分量。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认识上,要明确民营企业的成长与国有企业的发展,总体上是相得益彰而非相互挤压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其改革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当然部分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但不能简单将两者二元化、绝对化。一段时期以来,有研究者认为存在“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并由此得出中国经济制度发生变化的结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国资国企发展势头好,就必然会挤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或者是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冲击了国有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差是市场对民企过于开放造成的。如此简单化的逻辑,在实践上经不起任何检验。人们看到的真实情形是,凡是民营企业发展得好的地区,其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得也不错;而民营企业发展得不好的地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得也不会太好。
其实这样的情形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某些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得好、民营企业成长得快?因为它们拥有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加健全的法治环境,更加健康的政商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优胜劣汰,激励与约束相容,依据市场规则办事,国有企业也要平等地遵从市场规则和条件约束,更多地通过市场配置获得要素和资源。为了适应这样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政商环境,国资国企必须以此为导向进行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富有治理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得以形成。反之,产权保护不平等,市场竞争不公平,政商环境不正常,市场主体企图通过非市场方式获取资源,从而出现要素配置扭曲、低效,这不仅会伤害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会严重冲击国有企业的发展,最后的结局是整体经济的恶化。
举措上,要通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民营企业家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踏踏实实办好企业
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通过营商环境改善,激发企业家精神,把蛰伏在民间的创造力和创新力释放出来。政商关系折射营商环境,最终都要具象化到做事的人身上,即政府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包括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如何相处和打交道,其实这也是体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微观视角。放在中国历史语境下,这种关系始终是极其重要却又非常复杂的。在所谓的士农工商的排序中,商人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并不高,但它又具有强大的资本控制力和权力腐蚀性,历史上的当权者对商人往往是既需要也利用又警惕。在当下,明确并处理好“官员”与“老板”的关系,是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
《意见》明确界定就是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双方厘清边界、各司其职。“亲”“清”二字,形象道出了两者相处亲密而不失分寸的正常状态。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干部的“亲”“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此,《意见》通过具体的政策条文予以规范化: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这四条举措可谓精准到位,有的放矢,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的多方参与,相信《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政商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