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强调,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仅是一项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民生工程,而且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机制、资金来源、配套政策和组织保障等提出具体方案,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推进过程中绝不能急功近利,盲目“摊大饼”或是搞“一刀切”,而是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用“绣花”功夫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好。
完善改造前的决策共谋机制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前提是相关利益主体形成“要不要改造”“如何改造”的共同认识。如果缺乏共识,整个改造工程在执行和实施中就会步履维艰。为此,必须改革传统自上而下式的政府主导型改造模式,变闭门造车为开门决策,充分做好工程立项决策前的准备工作,避免部分利益主体“被代表”。从国家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分别就城市规划与房屋征收和补偿领域的公众参与旧城改造决策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征求意见建议、听证会、论证会等。
在广东省,广州市在推进旧城改造中实施的“两轮征询制”颇具代表性。《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全面改造的旧城项目需要征求改造区域居民的意见,其中第一轮征询必须满足同意改造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方可启动改造,第二轮征询必须满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达到2/3以上(含2/3)方可实施拆迁。通过完善改造前的决策共谋机制,改造区域内的利益主体基本上可以就“要不要改造”“如何改造”达成共识,从而为接下来的各项工作推进奠定基础。
健全改造中的建设共管机制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相关利益主体共同的“大舞台”。只有每一个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其中、贡献力量,才能形成改造的合力、取得改造的成效。
对政府而言,需要在制定改造计划、统筹改造资金、编制专项规划、优化项目审批、土地供应保障、整合各类资源、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做好工作。在社会力量方面,鼓励引导原产权单位、公房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改造,吸引推动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就改造区域居民来说,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通过直接出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些不同居民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项目,例如加装电梯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主动搭建议事协商平台,有效协调居民之间的意见分歧,做好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工作。此外,要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的不同定位,明确不同主体的工作重点。通过健全改造中的建设共管机制,改造区域内的利益主体就明确了在改造过程中自身的职责定位,从而让公众可以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丰富改造后的效果共享机制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解决老百姓生活条件的惠民工程,改造后的小区会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这种收益不仅体现在小区公共服务、环境卫生方面的改善,而且对小区公共安全、治理格局等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等措施,让居民享受养老、托育、家政、电梯、停车、便民超市等民生服务,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居住社区。另一方面,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培育和发展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和能力,将社区治理能力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通过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地享受到改造后小区的硬件环境、软件条件,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效果人人享有的目标。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