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是我国提升农业竞争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乘势而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发展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农业生产既是经济再生产,又是生物再生产,具有复杂的产业链、加工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生态循环链。其中,生物再生产的产业链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业生产的复杂特点决定了现代农业生产显著的链条化特征和复杂的生产力结构。因此,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以多元的生产关系与复杂的农业生产力结构相适应。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表明,家庭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经营方式之一,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农作物的生长必须予以全程细心照顾,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更适合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深入实施,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
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的生物再生产不仅包括粮食种植,还包括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各种生物菌生产等业态,而且各业态之间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相互转化的生物链条。现代化农业生产不仅能使各业态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而且有利于深化农业产业的专业分工和产品加工。同时,这种分工超出了单个家庭经济范畴,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更好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所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入股、联合经营、按劳动和股份分配收益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拥有平等权益。发展农民合作社能够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分散经营的不足,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更加旺盛的活力。这既有利于强健农业生产合作与联合的纽带,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又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统一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灾害能力。”截至2019年10月,全国有农民合作社217.3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专业合作社,如蔬菜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不仅有效解决了“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而且促进了农业多层次加工链的延伸,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
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产业链、加工链、供应链等不同,生态循环链和创新链具有一定特殊性。打通这两个链条,需要建设对农业生产各领域产生的废弃物等进行集成转化和集中处理的综合性节点,其主要载体之一就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改善农业领域生态循环和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对于巩固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领域的巨大优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把农业农村各领域产生的粪便、废物、污水、垃圾等有效集聚起来,集中转化为沼气,制成有机肥料和有机农药,实现农业各领域各环节各业态间的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比如,大型畜牧企业具有较强的防疫技术力量和完整设备,既有条件促进种植业秸秆过腹还田,又有能力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实现农业农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深度加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生态农业和生物能源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科学技术武装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客观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维护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打通生态循环链和创新链、发掘我国农业巨大潜力的根本出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研发、综合实验、人员培训、农业技术大面积推广,为畜牧业防疫和治理各种农业病虫害提供技术支持,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插上科技的翅膀,有力促进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伦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