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点任务,《方案》在土地、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赋予深圳在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等方面改革探索的新使命,这不仅有利于深圳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乘数效应,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而且通过培育领先全国的数据要素市场,将有利于驱动其他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层面深化改革提供先行示范。
深圳具备在全国率先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与优势
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带领人类走向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作为全新的生产要素,对传统生产要素具有“粘合效应”,将极大扩展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内涵和描画全新的区域跨越式发展路径,也是进一步将传统比较优势孵化为竞争优势的巨大发动机。2020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提升至除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体现了数据要素的重要性及价值。《方案》进一步授权深圳在数据产权保护、数据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
经济特区设立40年来,快速工业化崛起之路使得深圳具备了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基础。目前,深圳的电子信息产业规模约占全国1/6、全球1/10。2019年,与数字要素直接相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合计占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了65.8%和24.8%。深圳在软硬件上具备独特的优势,拥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毗邻港澳,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独具优势,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深圳拥有众多数据生产的国际大企业,在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上将拥有更大话语权,进一步带动深圳数据产业发展。目前,深圳已初步具备数据要素全球定价能力,更有可能在数据生产和交易中缝合国内国际“双循环”链条并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
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需要破解三大难点
一是破解“数据烟囱”效应。数据资源的整合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首要条件。当下我国各地区包括深圳,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数据整合难度大,面对数据流通的规模超级大、领域超广泛、监管全时空等特征,现有管理体制顶层缺位、上下不联、横向不通矛盾较为突出。而在数据安全监管层面,需要平衡公共安全、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海量数据的有效整合和安全有效运行问题。
二是数据立法尚待突破。目前,国内外均面临着数据确权的挑战,西方国家已展开立法探索,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自由保护法》和《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美国《开放政府数据法案》《信息自由法》、日本《人工智能、数据利用相关签约指南》等,主要是对数据权属进行系统界定。深圳亟待在数据确权立法实践上先行探索,特别是在数据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人产权等领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交易准入、市场监管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重点突破。
三是亟须培育数据市场交易规则体系。阻碍数据市场交易的最大障碍在于数据标准化,其次为资产化、价值评估和商品化体系建设。深圳目前尚缺乏实现数据资产化、商品化和标准化的交易要件体系,限制了数据交易市场的壮大。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不足,也阻碍了数据要素的顺畅交易流通。
如何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中“先行先试”
深圳应围绕《方案》授权的改革探索空间,在数据要素平台、数据确权定价、数据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搭平台,建立数据流通平台体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政”数据共享、“政—企”数据开放、“企—企”数据互通的数据要素流通平台体系,重点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整合。借助区块链技术搭建全社会数据授权存证、数据溯源和数据完整性检测平台。加快深圳数据交易中心筹备建设,联动港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和融通机制,扩大数据市场交易的范围。
二是快立法,建立数据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市场运行离不开法规政策的约束。深圳宜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优势,率先建立起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数据产权框架,分层分类对原始数据、脱敏化数据、模型化数据和人工智能化数据的权属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登记确权体系,加快数据立法进度。构建与数据市场相适配的政策工具,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构建,吸引全球数据公司落户。
三是促流通,减少数据要素流动的交易成本。发挥有为政府对有效市场的引导,推动深圳开展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建立数据确权定价、准入监管、跨境流通、风险防范等方面基本框架。探索建立成本定价和收益定价、一次定价与长期定价相结合的数据流通定价机制。降低数据企业的准入门槛,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厘清前置审批与业务准入之间的关系。对接前海自贸片区和服务贸易领域相关规则,推动数据跨境流通市场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作者分别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JY1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