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发展金融业,一是必须与广州、深圳的金融业错位发展;二是必须充分利用横琴享有开办外币离岸业务、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以及珠海市金融监管部门拥有货币交易和外汇市场部分监管权等特殊政策;三是必须考虑到横琴本身乃是一片正在开垦的处女地,产业规模小,来自横琴自身的金融服务需求小,而且珠海的GDP只有1800多亿元,也无法为横琴金融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需求支撑。鉴于这样的实际状况,横琴金融业应重点发展离岸金融并融合港澳之力,将横琴打造成为辐射珠江口西岸、粤西、广西、云贵乃至泛珠三角的区域性离岸金融服务平台。
一、横琴发展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横琴发展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不仅要考虑到可行性,而且要选择具有竞争力的模式。选择混合型或避税型离岸金融模式虽有竞争力,但不可能得到国家批准;选择分离型离岸金融模式具有可行性,但缺乏竞争力。
(一)离岸金融业务及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境外的个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的资金,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亦称境外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业务活动较少受法规的管制,手续简便,低税或免税,效率较高。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由经营境外货币业务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网络构成,这些金融机构被称为“境外金融机构”。第三,离岸金融市场交易的货币是境外货币。第四,离岸金融市场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标准,其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金融市场,而放款利率又略低于国内金融市场,相比在岸金融市场的利率,更有吸引力和竞争性。
(二)发展离岸金融的四种模式
从全球离岸金融的发展史来看,离岸金融有混合型、分离型、避税型、渗透型四种模式:
混合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是市场所在地国家以外的货币,除离岸金融业务外,还允许非居民经营在岸金融业务,但必须交纳存款准备金和有关税赋,管理上没有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伦敦、香港的离岸金融属此模式。
分离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必须分别设立账户;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经营离岸业务可免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并享有利息预扣税。纽约的离岸金融属此模式。
避税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制,可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税收的目的。巴哈马、开曼、百慕大等地的离岸金融属此模式。
渗透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介于混合型与分离型之间,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既不完全隔绝,又不完全联通;渗透型离岸金融模式以分离型为基础,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立,居民交易和非居民交易基本上分开运作,但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渗透。渗透具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允许非居民账户所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向在岸账户放贷,但禁止资金从在岸账户流入离岸账户。目前,印尼雅加达、泰国曼谷、马来西亚纳闽岛的离岸金融市场以及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ACU)建立初期均属此类。第二,允许在岸账户资金向离岸账户流动,但禁止离岸账户向境内放贷,目前日本离岸金融市场即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目的是限制境外资本内流。第三,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双向渗透,即居民既可以用离岸账户投资,也可以用离岸账户获得贷款。目前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属此类型。
(三)横琴发展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分离型,现行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仅允许非居民作为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对象。如果横琴选择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并无竞争优势。因为,周边聚集了香港、澳门、东京、新加坡等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横琴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横琴选择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将处于竞争劣势。
因此,横琴应选择渗透型离岸金融模式。当然,渗透型离岸金融模式的风险要比分离型大得多,监管难度也大得多。选择渗透型模式,一是需要在政策上取得突破,准许横琴试验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二是需要筑牢离岸金融“防火墙”,防范大的金融风险发生。
二、引入港澳战略投资者,共同开发建设横琴金融岛
金融岛是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横琴东北角,将通过人工开渠、筑通环形水道而“独立”成岛,占地1.5平方公里,建筑面积600万平方米。有五座桥梁与横琴本岛相连,通过贯穿其中的轻轨交通线,实现与周边区域的紧密连接。金融岛建成之后,将出现一片由多座百米以上高楼组成的商用楼宇群,与338米高的澳门观光塔相映生辉,共同创造出犹如纽约曼哈顿、浦东陆家嘴一般的国际大都市繁荣景观。
可以通过引进港澳战略投资者的途径来加快横琴金融岛的建设。引进港澳战略投资者对横琴金融岛的建设具有以下积极作用:一是扩大金融岛建设资金来源,缓解资金压力。占地约1.5平方公里的金融岛,其人工开渠、土地一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除了负责金融岛的开发建设外,还要负责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其它项目的建设,引入港澳战略投资者可扩大建设资金来源,缓解资金压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港澳参与横琴金融岛建设的积极性。如果横琴金融岛由珠海单方面开发建设,虽然金融岛离港澳很近,但是港澳并不是金融岛开发利益的直接相关方;如果由珠港澳三方共同开发,港澳则是利益的直接相关方,其责任心和积极性将大不相同,将积极鼓动其本地的金融机构落户横琴金融岛。三是有助于引入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澳门与葡语系国家的关系历史悠久,在葡语系国家人脉广泛、影响较大;香港是国际航运和国际金融中心,与欧美国家经贸关系密切,在欧美国家尤其是在英国人脉广泛、信誉良好。引入港澳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引入欧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横琴金融岛落户。四是有利于提升横琴发展金融业的能力。澳门虽然金融业规模不大,但是澳门在外汇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财政盈余资金和银行运营资金头寸充裕;香港是全球外汇、证券、黄金交易、银团贷款中心之一,金融业的运营和管理水平名列世界前茅,且香港在发展现代金融业方面经验丰富。引入港澳战略投资者,可以借鉴港澳尤其是香港发展金融业的丰富经验,可以引进香港金融业先进的运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五是有利于政策落地以及进一步取得政策突破。虽然国务院批复同意横琴新区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给予特殊政策,但是有些主管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致使有些政策无法落地。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正因为如此,港澳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引入港澳战略投资者,粤港澳三方共同争取政策落地和政策突破,其效果定会比粤方单独争取好得多。
珠港澳共同开发建设横琴金融岛的合作模式,可以借鉴苏州工业园“中新合作模式”。1994年2月26日,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决定在苏州古城东侧7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合作开发建设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中新双方合作成立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CSSD)”,CSSD是园区的开发主体,承担着园区招商和基建的主要职能。苏州工业园借助新加坡与欧美企业良好的关系,形成巨大的引资优势,到苏州工业园投资的跨国大公司多、大项目多,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达15亿美元,在国内高居第一,新加坡的人脉对引进欧美大项目起了决定性作用。
三、扬长避短,与广州、深圳金融业错位发展
在大珠三角金融圈中,深圳无疑是仅次于香港的重要角色,深圳金融业的发展及其与香港的融合,直接关系到香港在全球金融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可以预见,深圳的金融业与香港的金融业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根据这一趋势及深圳发展金融业的比较优势,未来深圳金融业可能朝着以下三个方向发展:一是作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延伸和重要补充。比如深交所的创业板与港交所的创业板相互补充乃至合二为一,在前海构建人民币流出与回流平台等等;二是中国的创业投资中心和“纳斯达克市场”。深交所拥有中小板和创业板,而且深圳的创投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达,深圳将是未来中国的创业投资中心和“纳斯达克市场”几乎已没有悬念。三是与香港联手打造国际再保险中心。打造国际再保险中心是香港跻身与纽约、伦敦媲美的国际级金融中心的需要。但是,单靠香港的力量是不够的,联合深圳共同打造国际再保险中心是香港现实的、可行的选择。根据广州发展金融业的比较优势,未来广州金融业可能朝着以下四个方向发展:一是南方金融管理营运中心、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二是华南地区银行中心、产业(在岸)金融中心;三是华南地区商品期货交易中心(与香港合作在南沙新区建立期货交易所);四是辐射亚太地区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广州、深圳、珠海同处珠三角地区,南沙、前海、横琴同为国家级新区。横琴发展金融业一定要扬长避短,一定要与广州、深圳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也考虑到要避免恶性竞争,对前海、横琴和南沙各有定位,协同发展。三者的分工差异明显:深圳前海注重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对接和错位发展,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路径。珠海横琴重点发展离岸金融,组建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为国际自由贸易提供配套服务。广州南沙利用广州在珠三角地区的龙头地位为产业提供配套,大力发展与实体经济相关的产业金融创新业务。
四、将横琴打造成为区域性离岸金融服务平台
依据融合港澳以及与广州、深圳金融业错位发展的原则,横琴金融业的发展定位应是“区域性离岸金融服务平台”。具体来说,应大力发展以下离岸金融或准离岸金融业务。
(一)建立跨境OTC产权交易市场
在横琴建立跨境OTC产权交易市场,可弥补粤港澳无产权交易市场的空白。可通过在横琴大力发展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家主权基金、境内外私募基金等投资主体参与横琴OTC产权交易,加快发展横琴跨境OTC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国务院已批复“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试点”。下一步要争取“允许开展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建立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外汇投资额度审批机制”在横琴落地。从中长期来看,要争取“允许国家主权基金、境内外私募基金等各种投资主体均可参与横琴跨境OTC产权交易,逐步将横琴跨境OTC产权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二)建立人民币、港币、澳门币准离岸交易市场
严格说来,只有经营非居民、非本币的市场才能称为离岸金融市场。因此,既有非居民、非本币又有居民、本币的市场只能称为准离岸金融市场。横琴可联合港澳争取率先在内地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视同境外”模式,试行三币(人民币、港币、澳门币)同时流通的货币政策,在横琴建立三币准离岸交易市场。鼓励香港、澳门和珠三角企业和个人在横琴进行三种货币交易和流通,把地下钱庄交易合法化,以此推动实体经济有效管理汇率风险,并助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视同境外”模式下,横琴新区内可以试行外币计价、外币流通;企业借用外债不受投注差等规模限制,可面向境外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银行也可以拓展非居民业务。
(三)构建面向粤港澳机构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长期以来,粤港澳金融机构重组与资产交易处于非集中交易状态,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但是这一状况在2013年底得到改观。2013年12月20日“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横琴新区正式挂牌运营,该中心应立足珠三角、面向泛珠三角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在横琴的港澳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建立面向粤港澳金融机构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如金融机构信贷和非信贷资产转让),推进粤港澳金融机构的资产交易逐步趋向集中交易,构建银行间信贷转让市场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五、筑牢离岸金融“防火墙”
国务院已批复“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即将部分金融审批和监管权下放至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发展离岸业务将使内外金融关联度加深、风险隔离机制弱化或消失,导致金融风险加大。要使横琴的离岸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就必须筑牢离岸金融防火墙。
(一)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宏观层面。即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以及经营主体母国的风险。宏观层面的风险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若渗透性离岸金融监管不到位,将对国家金融系统乃至国民经济带来相当高的风险。其二,金融体系经营扩张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优惠待遇;因此,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在外部约束较弱的情况下,如果审慎经营的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严,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经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外,还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比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不仅为境外客户而且大多远在千里、万里之外,对其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差);又比如,法律风险,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不同,离岸资金在境外运营时,可能发生冻结、处罚甚至没收的风险。
(二)渗透通道: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
防范渗透型离岸金融风险的关键是科学设计渗透通道以及有效监管渗透途径。渗透通道可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条途径。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银行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渗透。此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可能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存在离岸头寸和在岸头寸之间的相互抵补,这将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之间渗透。
(三)做好对渗透的规范
关键是要明确哪些领域可以渗透以及渗透的规模和方向。可能在以下领域发生渗透:第一,客户层面的渗透。离岸金融业务从定义上讲是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业务,但横琴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离岸而离岸,而是希望通过横琴离岸金融这个平台,助推珠海金融业的发展,为珠江口西岸、珠三角、粤西、广西、云贵乃至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为澳门产业多元化服务,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赶超纽约、伦敦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可以借鉴新加坡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对于外汇,允许客户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双向渗透,即居民既可以通过离岸账户投资,也可以通过离岸账户获得贷款。第二,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混业经营已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离岸金融业务应允许混业经营。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可以双向进行,可允许离岸经营主体面向在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也可由在岸主体面向离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四)做好对渗透的监管
第一,对渗透方向和规模的监管。渗透除了要按规范的方式进行外,还必须对渗透规模加以控制。具体来说:对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许有限的渗透。非金融企业方面,从离岸业务到在岸业务的,应允许从事贸易、投资业务,属于融资性质的业务则要严控;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等,需很好地加以控制,尤其是要严控短期证券投资资金的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能适度发展,对未来资本和金融账户下的可兑换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其次,对于商业银行须严格控制渗透。境外资金进入境内,通常采取信贷、同业拆借、债券投资,以及借道外汇市场等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短期资金流动风险最大,因此必须严控。另外,不能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开展拆借、证券投资等业务,必须把银行体系中的短期资金流动控制住。第二,对渗透主体的监管。对居民进入离岸业务领域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我国于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可以利用珠海的立法权制订相关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规范。
(五)开征托宾税抑制短期资本流动
短期资本流动是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相对来说,国际长期资金借贷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可借鉴托宾税的思路,在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资金互动过程中,在长、短期资金之间出现严重不匹配,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短期流入资金收益税率,可降低国内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做好离岸金融外汇监测
外汇监测是监管离岸金融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监测:
1.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监测。该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按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外汇管理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而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在岸资金也可能离岸化。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应要求经营主体申报资金在账户间的流动情况。
3.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随着横琴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将复杂化。要充分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跨境支付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向和流量的监测,特别是要完善短期资金跨境流动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跨境反洗钱协作组织架构,加大对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跨境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理方面的合作,建立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冯邦彦,覃剑,彭薇.“先行先试”政策下深化粤港金融合作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2]林江.以金融创新构建新型粤港澳合作关系[N].南方日报,2013年-07-09,珠海视察(ZC03版).
[3]杨叠涵,陈瑛.全球离岸金融中心(OFCs)地理特征研究[J].世界地理研究,2013,(1).
[4]司或钰.从离岸账户监管看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J].云南社会科学,2013,(2).
[5]方显仓.离岸金融的放与管[N].东方早报,2013-08-27(03版).
[6]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EB/OL].http://www.pbc.gov.cn/rhwg/971703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