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城市居民一样持有房产证、土地证是农村群众的梦想,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为广大农民朋友实现了这一梦想。《房屋登记办法》指出:除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外,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登记。
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高州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困扰百姓多年的集体土地房屋终于有了自己的“户口”。截至目前,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发证共计近500本,主要集中在云潭镇垌尾村、垌尾村、河琅村,计划2012年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其中云潭镇村民申请发证率达90%以上。
据悉,一直以来,由于农村房屋没有国家统一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一些房屋的归属只是私下达成协议,有的甚至只有口头承诺,这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缺乏凭证。在一些农村,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农民房屋资产不能实现有效维权,制约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并取得了一些经验。外省许多市县如威海的文登、潍坊的诸城、济南的章丘、菏泽的巨野等积极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的市县探索尝试房屋抵押贷款的新路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效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开展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将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只有在村镇集体土地上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以及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才能发放房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于村民住房和集体建设房屋,经宅基地审批并且符合村镇规划的房屋都可以申请登记。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梁武强调,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是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省政府《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实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现实需要。开展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将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强制要求农民登记。同时,只有在村镇集体土地上,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才能发放产权登记证。
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朱广寿说,对农村房屋的确认颁证,对于推进城乡统筹,使农民的这部分资产依法得到确认,同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颁发农村房屋产权证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全市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在云潭镇试点的基础上,将稳步在全市各乡镇推行。同时,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同步推进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同证同权工作,配套进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进一步为农民拓宽融资渠道。
市房地产管理局谢鸡所张武介绍,凡属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二)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实施危房改造的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三) 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因迁村并点等原因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同时,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七)属于简易房屋和危旧房屋的;(八)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其它区域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由基层房产管理所负责。
另悉,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快市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步伐,对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给予一定的收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