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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93.5特邀律师:你必须知道!疫情防控期间什么行为会触犯法律(三)

2021-06-28 14:27:30 来源:茂名交通广播

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广东省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面临这场突如其来、声势浩大的肺炎疫情,举国上下正团结一致打好防控狙击战。可以说,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掌握科学的防疫知识至关重要,同时,了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可或缺。为此,FM93.5茂名交通广播特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参加《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节目直播,为广大听众朋友讲解疫情防控期间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今天与您分享节目中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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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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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律师,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现任茂名市律师行业党总支副书记,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被聘为茂名市第八批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茂名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2012年被广东省司法厅授予“个人二等功”、被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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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不合格的口罩、消毒液、防护产品等医疗产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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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彭华律师您好!

彭华律师:主持人您好!

主持人:如果说,有不良商家制作不合格的口罩、消毒液、防护产品等医疗产品,又是触获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彭华律师:生产、销售劣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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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防护产品等医疗产品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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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目前我们还发现,有部份不良商家或个人高价出售口罩、消毒液、防护产品等医疗产品,对于这种行为,我们的市民又应该怎么应对呢?

彭华律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发生期间由于对药品和预防用品需求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哄抬物价,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反映。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不要以身试法,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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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